第十二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雨污分流等措施,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新建公园绿地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现有公园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提升改造;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五)城市河湖、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整治应当合理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我恢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老旧小区改造、雨污分流、黑臭水体以及易涝点治理、停车场建设等工程应当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计与建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