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