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市政设施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和其它费用,应当按有关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专用于市政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