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市防洪设施的管理,依照《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