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有效市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机关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