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盗窃、非法收购市政井盖的井框、电缆、照明或故意损坏桥梁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妨碍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