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逾期不缴纳市政设施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增流费的,每超过一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