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条有效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其批文无效;对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