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的,其批文无效;对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