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南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市市政管理部门、城区城建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规划、公安、工商、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