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市政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以防止事故的扩大。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