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通知市政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