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无偿修剪,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