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排水管道地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占用费和押金,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并按规定期限清除。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