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新设的地下管线与既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允许破截排水管渠。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