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对于超过国家规定水质标准排放污水损害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主管部门收取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