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凡与城市排水管渠相通的湖、塘、溪、沟渠的水位,应兼顾城市排水的需要,不能堵水造成倒灌、淹没出水口。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