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使用城市排水管渠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入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资料。经审查同意,缴纳增流费后方可组织施工,工程经市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