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凡向城市排水管道、沟渠排入污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