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