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