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应当符合道路设计要求,不得高于或低于道路路面,不是检查或施工,不得揭开井盖,不得影响道路的美观,设施丢失或损坏的,产权单位应及时补充或维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