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占用城市道路所缴纳的押金,待终止占用后,经市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即予退还;开挖城市道路所缴纳的押金,待竣工验收满一年后,经复验,如无沉陷,予以退还,如发现沉陷,押金扣除修复费后退还,如不足抵扣,由挖掘单位补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