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新建、改建的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取二至五倍的挖掘修复费(水泥混凝土路面按整块板幅计算开挖面积)。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