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条有效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除按规定经市规划部门办理手续外,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