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