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