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代收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及时归集到县(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开立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专户。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缴存、归集、使用、管理、审计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