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立即排除。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人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