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道路、绿地、广场、河湖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并做好衔接。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