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气象等部门和机构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符合文物保护、开封古城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