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人防、农业农村、林业、教育体育、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