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激励和支持政策,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考核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