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