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接受辞职、撤职和批准罢免职务第三十七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当附有撤销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