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接受辞职、撤职和批准罢免职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