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