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接受辞职、撤职和批准罢免职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换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