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职务;撤销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局长、副局长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