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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接受辞职、撤职和批准罢免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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