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的任期与省人民政府的任期相同,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情形的除外。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由省长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不再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厅长、委员会主任等,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的,由省人民政府重新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