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的一届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由主任会议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局长、副局长。不再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