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局长、副局长,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通过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提请机关颁发任命书。任命书加盖常务委员会印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