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和撤职、接受辞职的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通过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发文通知提请机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