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心城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河道专管机构负责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及时制止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河道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