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心城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区河道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