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中心城区河道(以下简称城区河道),是指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河流及人工湖、人工水道等。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