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区河道综合治理专项规划,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道连通工程建设,实现城区水系互联互通,增强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