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河道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城区河道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养护,制定城区河道防洪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清除阻碍城区河道行洪的障碍物。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