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心城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区河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河道保护和恢复方案。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护和恢复方案确定的时间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