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批准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以及其他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城区河道防汛安全责任。

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对城区河道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堵塞的,建设单位或者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承担修复、清淤或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