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