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防止不适当地强调地方和部门利益,避免不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除规范机构编制的专项法规外,不得规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内容。制定法规、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