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经批准后,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与批准机关制定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