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解释程序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26日